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蘇美鳳
相 對 人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李數枝
相 對 人 楊淑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本院
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所為108 年度消上字第2 號判決,其
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關於
上訴人應返還楊淑綿之土地
(D)部分,其中「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
部)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 ○號
(權利範圍32分之1 )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