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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更正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蘇美鳳 相 對 人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李數枝 相 對 人 楊淑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本院 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所為108 年度消上字第2 號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關於上訴人應返還楊淑綿之土地 (D)部分,其中「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 部)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 ○號 (權利範圍32分之1 )土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