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美蕊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瑩昇科技有限公司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 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影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104 年08月07日針對上開條文修訂 時,於其立法理由中,說明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其聲請期間應受法院組 織法(下稱本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限制。又按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亦為本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依上說明,足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6 個 月內為之,逾期,即合法,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受理107 年度再易字第33號 違約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再審原告,因系爭事件屬於 詐騙案,為配合法務部調查,有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7 年8 月8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院受理系爭事件後,於107 年8 月22日以裁定駁回 聲請人及其共同再審原告之請求,有裁定附卷可稽予認 定。其次,系爭事件係屬不得抗告事件,於107 年8 月22日 裁定對外公告發生效力時,即已確定。而聲請人遲至110 年 11月2 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顯逾聲請期限,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駁回。 五、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