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90,24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469,47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