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勳 上 訴 人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 訴 人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 110 年6 月4 日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 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