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岳勳
上 訴 人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 訴 人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江培銘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
110 年6 月4 日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
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
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