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余榮輝
訴 訟代理 人 黃君介
律師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參 加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競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杜昀浩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清良
訴 訟代理 人 孫安妮律師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沒收訂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