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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重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崇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492,6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8,600 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 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