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模登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趙欽中等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8萬7,112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5萬4,811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
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