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67,6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6,789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