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楊文靜
楊松福
余隆錦
同致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亦未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17、321至329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