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二、
兩造就附表一、二所示材料,並未訂立書面
承攬契約;依上證5螢光區塊之陳述;林智政於原審證述「他會先向亞瑟公司提出需求用料,如果亞瑟公司做不到,他就找亞瑟公司的協力廠商也就是原告公司提出需求」等語,被
上訴人就附表一、二之
請求權基礎,除
承攬契約及
不當得利外,是否尚有其他
請求權基礎(無名契約、
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
三、兩造於原審不爭執事項㈩,請上訴人提出已給付予「亞瑟公司」款項之匯款或票據兌現等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