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惠菁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勞上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
勞訴字第五二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另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證人吳佩珮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至原審到庭證稱在109年1月10日經董事長王豐銓告知始知相對人從8月份轉為定期僱傭人員等語,業經原審採為判決基礎,然吳佩珮於111年3月7日到
鈞院作證稱:伊於原審有講述整個中秋節獎金公告名單的過程,
斯時董事長有告知伊相對人轉成臨時聘僱人員,然筆錄未能完整記載等語,則吳佩珮就其於何時知悉相對人轉為臨時聘僱(定期僱傭)關係之陳述,已影響
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事實之認定,為確認當日筆錄有無記載錯誤或遺漏之情形,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準用同法第285條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原審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而
揆諸本件聲請理由,應符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
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訴訟之原審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本院為該錄音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為便利當事人維護其權益,認有必要由本院依
上開注意事項自為准許之裁定。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