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黃沛頌律師
謝瑋玲律師
被
上訴人 APPLIED MATERIALS ITALIA SRL.(應用材料義大
利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謝礎安律師
陳品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民事第3法庭
宣判,茲因卷證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為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