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吳文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
本件有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之可能(
按兩造於
言詞辯論期日時均表達有和解之意願,且兩造主張之和解方案已甚為接近),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庭外再洽商和解方案,如尚未能達成和解方案,亦得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之1、第337條之2規定由法官
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