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程生林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