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邑疆
三審訴訟代
王耀德律師
許駿彥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Korifena Co.LTD.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31,092,205盧布,依起訴恆定原則,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起訴時之盧布兌換新台幣匯率為0.379375,其上訴時仍應以此匯率計算,則此盧布核計新台幣(下同)應為11,795,605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73,760元,上訴人已繳納154,620元,尚應補繳19,14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