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86,583元(含本訴部分19,425,000元、
反訴部分100,661,583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570,039元,未據繳納。復未委任
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2項所示之人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
上開欠缺,逾期即
駁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及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