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 Youthen Micro-Elect
ronics Co Ltd)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93,049.67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7,518,687元【計算式:593,049.67×29.54(
訴訟繫屬日民國109年8月10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7,518,687】,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49,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