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主 文
本件准由被
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羅金良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原為洪啟能,
嗣由羅金良當選為新任鄉長,並
聲請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准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