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共 同
陳誌泓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莊友翔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參 加 人 田茂盛
秦克明
范棋達
賴嘉祿
喬東來
王文良
林聖忠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朱麗容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黃建發
陳佳亨
洪光林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閻正剛律師
陳世杰律師
曾莕雅律師
主 文
本件准由黃志榮為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依
上開規定意旨,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下稱台電高雄營業處)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以諾,嗣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台電公司選派黃志榮自113年7月16日起擔任台電高雄營業處處長等情,有台電公司113年7月9日電人字第1130015764號函在卷可稽。黃志榮並於113年8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