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9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啟彰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為新臺幣(下同)8,789,504元【計算式:(111年5月19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19又12/31月)×
按月給付68,808元+(10年×12月-19又12/31月)×按月給付74,101元=8,789,5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3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