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程啟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詠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8,144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100元×上列土地遭占用總面積639.04平方公尺(109.23+283.57+118.91+127.33)=3,898,144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按: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仍
適用同日修正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而不併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