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被上 訴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
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免重複課徵,故不論發回或發交更審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係由何造繳納,對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均免徵該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又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前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4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364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由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受理,該案經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
前揭規定,自無需繳納第三審上訴費用。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自屬溢繳,應全額返還,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