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111年度家抗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王建盛
柳馥琳律師
王櫻樺
王姿文
上 一 人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陳靜盈
張恩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4之債務細目欄中關於「高雄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地區農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