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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家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111年度家抗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王建盛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上訴人    王姮瓔  
            王櫻樺  
            王姿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陳靜盈  
            張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4之債務細目欄中關於「高雄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地區農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