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事酬勞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9,297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