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22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君、廖英凱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27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6,002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
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26,002 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