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林冠華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7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44萬1375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6萬2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