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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陳張辯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丞  
            江大寧律師
上  訴  人  張尤清美
            吳春興  
            吳和穎  
            吳振榮  
            林大為即林俊宏承受訴訟

            林家旭即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郁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  訴  人  江國鈞  

            鄭智穗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