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
分公司
吳文淑律師
方金寶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被上訴人 葉人瑋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蘇唯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黃啟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