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黃啓倫
(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雅陵 高雄市○○區○○○路00000號0樓A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
分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