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2年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