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再審相對人 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裁判參照)。
二、
本件再審聲請人僅泛言其遭
非法玩家恐嚇、威脅及強迫儲值,向客服反應未得到合法回應及處理,
爰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
惟再審聲請人並未於書狀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
揆諸前開說明,自
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