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木扶
浤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琨程交通企業有限
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洪春榮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333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8,2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