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陳保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聯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善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聯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298,000元【計算式:醫療相關費用249萬元+職業傷害薪資補償180萬元+未領薪資8,000元=4,298,000元】(見本院卷第302頁)。其中給付薪資補償180萬元部分,性質屬於工資,與未領薪資8,000元合併計算後,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9元,其餘249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故上訴人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7,935元【計算式:9,459元+38,476元=47,935元】,上訴人已繳納10,400元(見本院卷第89頁、第91頁),應再補繳37,5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向本法院補繳二審裁判費37,535元,逾限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