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瑞德
相 對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紹鴻
王柏欽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
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
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
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
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
聲請人以因職業災害受傷為由,起訴請求雇主及現場監工等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
勞動訴訟。又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情事,業已提出診斷證明書、投保資料表、
身心障礙證明、醫療單據、交通費收據等件為證,且經第一審法院為其一部勝訴之判決,則其請求是否有理由,尚須進行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
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