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克
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