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高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2,638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82,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