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陳樹村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龔暐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開鼎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開鼎有限公司(原名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變更名稱為開鼎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可按,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