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137號
再抗 告人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再
抗告人與
相對人智勝瀝青拌合工廠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7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
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