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57號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
法律關係而為
本件請求,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29頁) ,然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依首開說明,本件抗告人之訴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原法院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
猶未補正「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敘明係基於何
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是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
自屬無據,應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佩妤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