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康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四年度建上字第六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除有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等情形(
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另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進行和解準備程序,當時雙方有討論初步和解方案,法官亦有提出和解建議,聲請人於112年3月31日與相對人當庭成立和解,其中關於
營業稅費用應由誰負擔一事,法院認為由相對人自行負擔,雙方亦接受,當時相對人要求法院在和解筆錄上記載「稅賦各自負擔」一詞。
惟事後相對人卻主張和解筆錄中「稅賦各自負擔」之意為聲請人(買受人)負擔營業稅,因雙方對於和解筆錄理解不同,聲請人認為雙方對營業稅負擔一事有再行爭訟之可能,為保全證據及維護聲請
人權益,
爰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111年12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
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111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