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陸正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京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一一一年十月五日
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111年8月10日就另案刑事案件向監察院提出陳情,不服監察院之函復內容;監察院又以111年12月16日院台業肆字第1110731908號函覆表示已函請法務部調查,請聲請人靜候結果。因相對人
代理人於本院111年上易字第234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開庭中有為
自認行為,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爰請求准予交付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上易字第234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
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