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建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審法官為女姓,把證人所說全身赤裸變更為打赤膊,
本件合議庭法官均為女姓,審理
本案恐有偏頗
之虞,故聲請全部法官迴避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
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
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
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
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
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
訟欠當,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
裁判,致當事人一造
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聲請
拒卻 。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可即時調查證據以釋明之。
三、
聲請人以原審承審法官因係女姓,始將證人所述全身赤裸誤為打赤膊,因據此事由主張本案合議庭俱由女姓法官組成,恐亦因此而為不公平之審判
云云,未據其提出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可即時調查證據以為釋明,且此主張屬其個人主觀之臆測,聲請人據此為由聲請承審合議庭法官均為迴避,
難認有據,自難准許,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