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郭鴻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三審
上訴不合法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1,353,939元及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
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
可佐,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