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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吳佳珍
訴訟
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上 訴 人 黃北豪
蔡丞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亞洲仁愛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竣鴻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
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