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錦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6,636元 ,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44,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