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韓宜倫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佢懋股份有限公司各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52,957元、3,406,460元,應各徵第三審
裁判費442,512元、52,138 元而未據其等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