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鼎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
陳婉瑜律師
被
上訴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頂科技工
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湯雅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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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第2至3行「請求擇一為有利被 上訴人之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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