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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重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素娟
再 審原告 邱莉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再 審
被告
張璟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準備程序
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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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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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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