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韓名珂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2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4萬3000元(即先、備位敗訴部分應返還土地面積為40、131平方公尺,合計171平方公尺,
按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3000元計算,另
本件於112年11月29日前即已繫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故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0萬1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