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上 訴 人 游景隆(即游祝融承受訴訟人)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游上陞等間返還股份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生效後,始提起本件上訴,應依前開新修正標準徵收第三審
裁判費7萬4205元,上訴人僅繳納6萬2385元,尚應補繳1萬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